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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:粮油肉涨价必须提前10天报批

  国家发改委昨天(16日)签发第58号令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1月15日起,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机制,对粮食、食用油等与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管理,企业提价须提前10天上报。

   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天还发布公告,宣布12家生产方便面、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和乳品的企业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,如果要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,必须按照规定报批。
此次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包括,成品粮及粮食制品、食用植物油、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、牛奶、鸡蛋、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。

    考虑到方便面、食用植物油、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,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,因此,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。

    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。发改委规定,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。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,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,逾期不告知的,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。

    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,在调整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,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。具体规定是:列入备案的商品,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%以上、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%以上、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%以上的,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。对于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,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

   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,不是冻结价格,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。发改委特别指出,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、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,而且政府干预的是不合理调价。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,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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